1990年齐玉苓在考试中被一位已落选的同班同学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名字,读了自己报考的学校,而自己却因此与升学失之交臂,1999年2月,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而由,将当事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去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齐玉苓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我国第一起将宪法性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而受到广泛关注。
改革内参(北京)
200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