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制度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一直没有解决其定性与分类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不少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与困惑。应通过对行政协议的概念重塑,将行政协议定性为行政行为,并重点关注协议中的行政权作用、行政法律效果以及协议本身所承载的公益导向与治理追求,进而确立行政协议族的边界及判断标准。引入数学与逻辑学思维,在国家治理的语境下,将行政协议行为类型化,以更有针对性地回应理论与现实问题。确立行政协议行为的边界不代表所有的行政协议行为都要在当下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而应在不断探索中完善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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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