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因为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故而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教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性。~①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