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内资企业(一)对符合总局文件规定要求,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第一年上报省局审核确认的申请日期为次年3月底以前(2001年度的申请延长至2002年7月底以前);第二年及以后年
四川政报
2002年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