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首先是指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和平共处。根据2014年2月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领事工作》(上下册)有关阐述,1954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之际,新中国第一个有关领事工作的规定出台;翌年,外交部设立领事司主管全国领事工作。从此,伴随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发展和普及,领事保护中国公民海外权益的称谓在从“护侨”发展成“领事保护”的同时,“领事保护对象”亦经历了从“华侨”发展为“派遣国及其国民(包括个人与法人)”的过程。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