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汇报.
政法论丛
198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