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妥协的视角考虑司法调解引入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制度建设,是基于证据采集的难度、商事纠纷的复杂性、法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等因素的考量。通过制度上的规范保障对特定经济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有效协助司法调解。这种制度亦是对法官调解经验的积极调动和调解权限的必要限制,确保在该制度中对纠纷主体损益的分配受到制度的约束,而不是以牺牲实质正义换取短暂的妥协。
福建法学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