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约定优先原则的规定一直是《职务发明条例》起草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美国州法关于约定优先原则的限制规定寥寥无几,而判例法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依据却经历了由格式合同到预约合同的重大转变.相较而言,我国立法在该问题上多采用原则性规定,限制约定优先原则的范围宽于美国的相关规定与理论范畴.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相关经验,以谨慎的态度对待限制约定优先原则这一问题,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条例》等相关立法.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