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为无主公益而特别设定的担当人诉讼。只有在实体法上无主的公益,法律才可在诉讼中赋予特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单纯的程序当事人地位,而那些具有明确主体的公益,不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整范围。作为一种与普通诉讼相异的特殊程序形态,民事公益诉讼需要与之相适的规则。才能发挥作用。
政治与法律
2014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