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多元化损害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自身有明显局限性。责任保险发展高度依赖法律环境,当前存在责任保险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司法中过度强调责任保险的损害填补工具属性等问题。发展责任保险,首先应准确界定其在多元化救济体系中的位置,不过高,也不过低;其次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和健全法律环境;同时还应准确把握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分等实践焦点问题。
保险研究
201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