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权,但规定过于原则,大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以刑事抗诉为主,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抗诉模式的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不大、监督作用不明。应当明确刑事审判监督的目的和界限,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保定学院学报
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