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溯及既往的法律为对象,主要分析其概念内涵,指出其存在两种形式:回溯性法律和追溯性法律。前者并非通常所说的改变既往权利,而是回溯性地施加法律责任。后者通过“拟制”变成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法律,从而与“不知法者不免责”的原则达成和解。前者从法律颁布时向后施加责任,后者从行为发生时施加责任,所以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分界限,并非以往研究所说的同义替换。溯及既往的法律因为转型正义而需要重新认识,更需要处理它与法治之间的冲突。
东方法学
201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