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先生到某网络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2个月,月薪2200元。第二个月月底的时候,陈先生向网络公司提出辞职。虽然获得了批准,但网络公司以陈先生突然辞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扣发了陈先生第二个月的工资。陈先生在与网络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网络公司应支付给陈先生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2200元。
中国工运
2015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