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往往具有犯罪对象海量化等特点,按照传统司法的精准计量模式对网络犯罪的数额进行计量、核实和认定存在着客观不能,包括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难以精确、犯罪数额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犯罪数额的认定具有或然性等多种情形。为此,本文提出应当以等约计量模式代替精准计量模式,以实现对法益侵害的适切评价。在适用等约计量时,需要从刑法规定、司法解释、证据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进行相应调整。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