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作协议在跨区域环境合作治理中有效地打破了行政区划的壁垒,实现了跨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是一种区域联防共治的有效模式.由于我国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兴起较晚,受科层制的影响且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致使我国珠三角地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存在预期效用不明显、纵向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缺失、协议内容条款设置不科学、操作性不强、效力等级不高、产生程序不民主等问题.因此,对我国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完善路径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