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决羁押的决定和执行机关比较复杂,对权利人的救济不太到位。为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诉讼的平稳有序进行,在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要加大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从审查决定监督、最后适用和执行动态跟踪监督以及申诉救济监督等方面对未决羁押进行有效限制,以实现诉讼真正目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