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中明确将“多次索贿”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索取型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但由于没有对“多次索贿”的具体内涵作出明确,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多次索贿”的理解和认定还存有很大争议。
天津检察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