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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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概念已无法回避。但关于其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共同(故意)犯罪、过失同时犯罪及独立犯罪形态说之争。根据因果关系理论,行为与危害结果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结果负责,这也是因果共犯理论的基础。对于“共同过失犯罪”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中断与否等因素的个别分析,按照单独犯罪予以解决。对过失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量刑能够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做到罪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