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0"报价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认为"0"报家是无效报价,由此引申出哪怕是"一元钱"也是有偿购买行为,其报价为有效报价的观点;另一种是"0"报价不能简单的处理为无效报价,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其是否有效,特别是服务类项目。从前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都认可,但在近期遇到一个采购项目后,彻底改变了观点。现在笔者认为:"0"报价不能简单处理为无效报价。
中国政府采购
2016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