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1996年12月28日,原告朱淑平与被告南京英路商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英路公司)签订一份“英路特许经营权受让协议书”,约定:英路公司作为授权方,朱淑平作为受让方,授权方授与受让方有偿使用英路特许经营模式的权力(以下简称英特权),双方成立共同参股的国内合资的子公司;受让方接受英特权使用后,享有获得授权方所拥有产权的英特权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商标、品牌等)和享受英
法学天地
199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