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理论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容身之所,随着德日理论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进入我国.在司法判例中,期待可能性的概念与其他制度混杂使用,意义被泛化和误读严重.在德日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立足于主观上行为人的意思选择自由还是客观上的刑事政策,是作为对具有制度正名化的原则,还是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是存在争议的两组根本范畴.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在适用上应当作一定限制,处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延长线上的问题,或者法秩序不鼓励的违法阻却事由,可以纳入期待可能性当中调整.在具体标准上,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结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