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问责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责任制,将错案的所有风险不加区分全部划归主审法官,这种问责机制不仅不利于减少错案,反而会激励法官以滥用调解、请示或"勾兑"监督者等方式逃避责任,引起更多的负面效应。建立在犯罪预防理论基础上的错案问责过分倚重惩罚,不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无法为法官预防错案提供正面激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查清并区分错案原因,将错案风险分配给能够有效控制该风险的主体;只有在法官有能力而未采取措施控制错案风险时才启动法官问责程序,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官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