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6]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决定,对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国办发[1996]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桂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