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民事诉讼中,官吏、生监、老幼废疾及妇女为原、被告时非用抱告呈诉官府不予受理是各地通行的惯例。抱告一般为原、被告的亲属或雇工。抱告一般代原、被告呈递诉状,有时亦代原、被告赴公堂对审。抱告制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在"无讼"理想追求下对讼争现实作出的制度安排,与今天的诉讼代理制度虽在形式上颇为相似,却不可同日而语。
西部法学评论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