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简称生态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生态司法改革创新日趋专门化,在生态司法职能充分发挥之际,司法能动与司法职权主义凸显,同时,生态行政执法也日益专业化.实践中,须协调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两者分工协作与权力制衡的法律框架内探索具体路径和方法.
海峡法学
201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