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官办案组织在类别划分、组织运行、外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开放性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办案组织实践与理论基础没能进行有效对接,对非典型办案组织工作方式缺乏有效探索,办案组织建设与员额制、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衔接不畅,办案机制与管理机制的复合性、关联性探索不够深入,既有的责任机制模糊,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办案组织运行的制度保障较为欠缺等问题。对此,应强化“司法责任”因素对办案组织建设的价值导向,推进办案组织运作机制的精细化设置,做好与办案组织关联制度的衔接与过渡,增进办案组织职能与司法责任配置的制度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