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是实践中刑民诉讼长期存在的问题,既有程序管辖问题,也有实体效力问题。对待这一问题,我国目前采用先刑后民原则。然而先民后刑并不能有效解决所有刑民交叉问题,笔者认为程序方面建立选择起诉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实体方面通过预决力问题和判决书的纠正来完善刑民交叉的处理机制。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