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2013年3月1日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是生产线上的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2014年6月5日,王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随后,公司向所在区的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经调查,王女士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持续向公司开具病假单。在工伤事故发生满12个月后,公司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工会博览
2017年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