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南京市反向刷单第一案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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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目的性立场观察,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不应被限制为直接破坏生产资料的方法。反向刷单中的恶意好评行为没有给计算机系统或设备造成直接损害,多次在竞争店铺内购买商品并给予好评的行为会触发电商平台搜索降权惩戒机制,给竞争店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破坏。若该行为所造成损失达到法定的入罪量刑标准,宜被认定为“使用直接破坏生产资料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