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分析比较了德国、日本、美国和中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及其内涵,指出受教育权不仅已被大多数国家确认为基本权利或实际上获得了宪法的保护,而且其含义也随着宪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当代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主要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作为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兼具消极的防御权功能和积极的受益权功能,同时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我们应当全面认识受教育权的宪法含义并为其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