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罪存在犯罪规范中个别规范与税法欠缺有效衔接、入罪标准有漏洞、未重视对税款流失源头犯罪控制等问题;刑罚规范中存在对个别犯罪缺少规制、刑罚设置不完善、缺少对危害税收源头行为控制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刑法》进行修订,对应税法规范补充欠缺的罪刑规范,堵塞入罪标准漏洞,修改刑罚规范中不适当之处并建构相应的轻罪制度。
税务研究
2018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