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