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包括基本犯罪过形式不明的立法、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立法和选择性罪过形式立法。刑法学理论长期以来坚持的"单一罪过说"和近年来提出的"复合罪过说"都无法合理地解释择一罪过立法,应当针对择一罪过立法确立"择一罪过说",并通过建立"规范—事实"论的罪过形式判断基准来展开。择一罪过立法虽然有利于惩罚犯罪,但是给责任主义带来较大的冲击,致使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在量刑上失去意义,具有明显的不妥当性。应当在责任主义的指导下,明确区分择一罪过立法中包含的故意犯和过失犯。
法商研究
201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