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论均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进行,存在其自身理论的逻辑不周延性,基于科学的角度出发,应以多样的方法对《宪法》相关条款进行法律解释。从逻辑解释与目的解释角度来看,生态文明建设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现为与环境污染防治并列的立法和管理序列;从系统解释而言,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国家主权宣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是劳动人民主体地位的宪法认可;在体系性解释视野下,《宪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为抽象、整体、动态的,兼具公私属性,单行法中的文本皆为《宪法》权能的细化表达。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