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现代化运动的继续,判例法作为一种似乎与价值无涉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独特的法律语境中复苏、张扬.然而,然而判例法的变迁成效却与司法过程中维持着何种程度的法律自治息息相关.在所谓两大法系的判例与判例法制度中,坚持法律共同体地位使司法从"压制型法"迈向"自治型法"是其共同特征.我国围绕着判例法问题的论争却成为立场间的对决,引入判例是否有效不应停留在制度自身,而应当从我国法律语境入手,在法律变迁中寻找司法自生与自治所需的条件.
金陵法律评论
200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