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担保物权制度,由于此制度出卖人的所有权与买受人的占有使用权的权利分化,使得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体现效率优先,并保护交易安全的实现,应系统地规定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制度。本文试图设计我国未来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制度的大致框架,以供未来立法参考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S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