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检现场禁止拍照”是多年来民航安检工作经验的总结,上升为制度要求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机场安检部门为此颇为苦恼。从法理上看,该要求规范结构中的“制裁”要素存在“裁量”空间,同时,机场安检与机场公安在“扰乱秩序”认识上的分歧也为问题的处理带来了不确定性。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民航法》和《民航安保条例》的滞后,给下位法的修订带来无法克服的法理障碍,因此,加快《民航法》和《民航安保条例》的修订进度势在必行。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