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新闻自由通常被称为宪法的“第四权”,在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保护之下,新闻媒体成为民间监督政府的重要路径。美国宪法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是通过一系列的案件确立的。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第一次确立这样的原则政府公职人员因处理公务遭受可能使个人名誉受损的批评和指责,不能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能证明这种指责具有“真正的恶意”。而本案则将“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一次从公职人员扩大到公众人物,而公众人物的具体范围则由法官酌情掌握。这样一来,不仅是公职人员,社会各行各业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名人都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自本案以后,诽谤法的重点从刑事救济转向民事救济,从保护绝对的社会价值转向维护正当的个人权益,体现了美国倡导公众自由、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