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笔者接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某法庭在开庭时,不依法通知笔者出庭。我的当事人在开庭时,一再质问法庭:为什么不通知我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而让被告代理律师出庭辩护?可法庭置之不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也不尽监督职责,无动于衷。庭审后,法院作了偏袒被告的判决。我的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笔者又作为她的二审代理人。在上诉状中,我们把一审法院非法剥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人”,作为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可是二审法官却认为,这种违反程序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