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强制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背景下,以2005年至2012年的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表明: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都更高,并且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应计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比对真实盈余管理的更高。以上研究结果支持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的成效,说明提高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财会月刊(下)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