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证券有限公司T市分公司(以下简称G证券T市分公司)诉C银行H分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直属支行)证券回购一案,经T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T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直属支行偿还G证券T市分公司国债回购本金790万元、利息693万元并承担两审诉讼费12万元,合计1495万元。我们认为,T市高级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发生错误,并引发执行过程中的混乱。
西部论丛
2004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