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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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lopl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匕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