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三造诉讼"是刑事公诉案件中控方、辩方和被害方的对抗。被害人若想成为诉讼一"造"(parte/party),前提是必须具有"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法定地位,否则就"造"不起来。我国的立法体例世界罕见,学界褒多贬少,"继续扩大或落实被害人权益"已是通说,似乎无可置疑。"被害人广泛参诉"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称《规约》)的核心创制之一(另一个就是预审机制),但是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
刑事法评论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