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及其运行一直为政府力量所推动,故既有制度及其实践均可概括为'政府推动型人民调解',探讨其意涵变迁对制度发展的面向选择极为重要。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人民调解的政治意义较为明显,社会意义相对薄弱;在改革开放之前,制度的社会意义有所提升,基本形成政治意义与社会意义并重之格局;改革开放以降,初期出现了重视社会意义及'去政治化'倾向,近年又呈现重新强调政治意义之趋势且势头明显。在尝试渐进式改革的人民调解自治化过程中,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坚持制度实践及改革的政府推动传统。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