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司法业务文选
2005年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