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的旅游资源极为丰富,而现行旅游资源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对云南的旅游经济产生了一定的滞后作用,需要通过进一步立法特别强调旅游资源保护的问题,以妥善处理好旅游业发展与旅游资源保护的关系。在国家层面的旅游资源保护基本法出台之前,云南省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可通过配合现行国家立法,因地制宜地进行具有可操作且兼具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以实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的目标。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