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责任的体系正趋于完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后合同责任三者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合同责任体系.但对少数合同而言,其生效滞后于成立,有一个成立而未生效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前述三种责任都无法提供保护的特殊阶段,需要一种新的责任来规制这一阶段当事人的行为,这种责任便是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
河北法学
200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