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摒弃中国传统法向西方国家学习,在救国图存的强大历史压力下,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成为制定本国民法的范本。按照当时立法者之一的梅仲协所称,民国民法典“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
法律史评论
2010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