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被剥夺后,在适格的条件下可得以恢复。美国法强调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要求各州对监护资格受剥夺之父母进行“合理努力”,并针对相关流程及服务内容设置具体规则,旨在矫正问题父母和实现家庭团圆。我国《民法总则》第38条虽已确认父母监护资格恢复制度,但其立法根据和实施机制不够充分,关于“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过于抽象,也未考虑国家公权力的进一步介入。鉴于《民法总则》第38条的未决问题,美国法的成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