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令·狱官令》中多次出现“辦定”“辨证”的用词以及与之相关的“辦”。为便于讨论,兹先将相关的令文列举如下:宋29条:诸告言人罪,非谋叛以上者,受理之官皆先面审,示以虚得反坐之罪,具列于状,判讫付司。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切害,谓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及有急速之类。不解书者,典为书之。若前人合禁,告人亦禁,辦定放之。即邻伍告者,有死罪,留告人散禁;流以下,责保参对。
唐宋历史评论
2018年2期